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伟**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智蒙幼儿园、吴**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智蒙幼儿园(以下简称智蒙幼儿园)、吴**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蒙幼儿园、吴**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上诉人智蒙幼儿园、吴**应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智蒙幼儿园、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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