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若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上诉**若公司应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州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