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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诉被告南京物**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原告韩**诉被告南京物**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诉称:2014年4月13日,其与自称为zi**联盟中国区域总部的被告南京物**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其向被告支付1万元加盟权益金,成为被告物联传感品牌智能家居产品和系统在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的代理商。被告供应的智能传感、智能控制、智能照明、智能安防产品属于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强制认证)的强制认证范围,锁具属于中国公共安全产品认证制度(GA认证)规定应当载明生产执行标准的范围,但其自2015年进货以来,发现被告未经认证、未提供具有相应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和标识生产执行标准便将产品分发给其销售,使其处于销售不具备市场准入资格产品导致的违法经营境地。加上其经营的体验馆安装的系统频繁出现故障,为防止侵犯消费者权益,维护品牌信誉,其在与被告交涉完善相关认证手续无果后,只得暂停销售,全部回购已售出产品。其自加盟被告的物联传感智能家居品牌以来,投入大量的宣传费用、门店房租、员工工资,现已造成重大损失。被告虚假宣传,隐瞒产品现不足以构建完整智能家居系统的真实情况,诱导其作出错误决定;违反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未认证和未标示生产执行标准,即将产品分发给其向消费者销售。现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告承担加盟体验馆建设费用及利息;被告回购其库存产品,返还货款;被告承担加盟体验馆门脸租金、人工工资、运营费用、广告费用等;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被告退还其加盟权益金及利息;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用。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原告韩**与被告南京物**限公司之间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韩**、南京物**限公司均同意将本案移送至南京**输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与被告南京物**限公司之间系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一审案件应由南京**输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南京**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南京**输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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