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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陆军、邝**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陆军、邝**、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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