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江苏阿**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熟执字第18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4)熟知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异议人赵**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经过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8月19日听取了异议人赵**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异议人赵**异议称:根据(2014)熟执字第1829号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法院已经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服装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已经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管目前何种情况,总存在于处理之中,终究会被处理。查封的财产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非没有可供履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请求参与分配。所以,法院不应该终结执行程序。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熟知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江苏阿**限公司应于2014年10月15日前赔偿赵**损失45万元,并给付赵**案件受理费4645元。因江苏阿**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付款义务,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阿**限公司涉及几十起诉讼、执行案件,负债累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亦涉及数十起诉讼、执行案件。本院在另案中查封了江苏阿**限公司的服装等财产,尚待处置。该公司实际已倒闭,相关执行案件亦已裁定程序终结。此外,本院未能查获江苏阿**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发出风险告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阿**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熟执字第18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4)熟知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查中,异议人赵**未能提供证据,并提出今后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置后要求参与分配。

以上事实由本院(2014)熟执字第1829号案件材料、调查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该案的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服装等财产已由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并进行处置,但最终处置尚待时日。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赵**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赵**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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