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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