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昌**有限公司与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