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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限公司与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限公司诉被告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5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379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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