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波**有限公司与泗洪**有限公司、陈*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波**有限公司诉被告泗**买事**限公司、陈*、泗洪合赢商**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之间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泗**买事**限公司、陈*、泗洪合赢商**公司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乐买事**限公司、陈*、泗洪合赢商**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6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合计人民币5584元,由原告上海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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