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江市**材经营部与被告嘉**有限公司、信益陶瓷(中**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江市松陵镇恒盛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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