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限公司诉被告王**、陆**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陆*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4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142.50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