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苏**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苏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为48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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