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苏州天**有限公司、谢**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苏**务有限公司、谢**、应子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务有限公司、谢**、应子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尹**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天**有限公司、谢**、应子祥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苏州天**有限公司、谢**、应子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65元,减半收取为5182.5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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