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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14)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至7月23日间,被告人马*租赁本区西兴街道马湖村夏傅家131号开设无证游戏机房,设置“海啸来袭”、“大满贯”、“皇家双响炮”、“生肖传说”等4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刘*(另案处理)对该游戏机房进行管理,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马*的家属已代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李**、卢*、李**、夏*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物证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马*的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和当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暂存于本院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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