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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从“丁*”(另案处理)处获取百家乐赌博会员账号及密码,并将账号及密码提供给冯*等人投注赌博,累计接受投注额人民币40余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张*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搜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张*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张**关于请求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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