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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公诉刑诉(2015)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7月巴西世界杯期间,被告人吴*从皇冠网赌博网站上获取账号名为ww047001的网络赌博代理账号,后设置数个下级账号,并将上述账号分给陈*、张**、张**等人,组织上述人员进行网络赌球活动,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25.9万余元,并通过上线返利形式从中非法获利2500余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吴*于2014年7月12日经民警传唤到案。经奉化市司法局审前调查,被告人吴*适宜社区矫正。被告人吴*违法所得2500元已向本院预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本案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张**、张**、王*的证言,远程勘验笔录就光盘,银行账户明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调查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波**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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