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郑水土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嘉兴**民法院审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郑**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嘉秀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郑**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撤回上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秀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