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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绍兴**民法院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开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绍虞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二百元,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彩金单挑老虎机一台、东方之珠弹子机二台、游戏币六十二枚,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李*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虞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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