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方*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方*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方*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4月中旬起,被告人方*甲、魏*在租赁经营的诸暨市**村斗门长道地棋牌室中,供他人以扑克牌小**形式进行赌博40余场,抽头获利1.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方*甲、魏*主动退赃1.5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预交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现场照片和方位图、户籍证明、证人袁*、郦*、惠*、黄*、方*乙等的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魏*、方*甲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方*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1.5万余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对其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魏*、方*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魏*、方*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甲、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方*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方*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