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至6月29日,被告人陈*在临海市杜桥镇杜下浦好又多超市对面自己开的棋牌室开设“二八杠”的赌博场头,从中抽头获利达6500元许。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陈*在该赌场内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后于2015年7月21日向临海市人民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扣款收据,归案经过,证人耿*、李*、成*、夏*、杨*、胡**、曾*、赵*、朱*、黄*、胡**、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负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