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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加法、金*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加法、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加法、金*及辩护人吴卫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5月25日,被告人周加法、金*夫妇在临海市杜桥镇滨海路178号二楼的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并招揽李*、陈**、陈**等人以“挖虾”的形式赌博。该赌场共开设30余日,共获利人民币18万元许。其中被告人金*在该场头帮忙记账、打扫卫生、做饭等。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周加法、金*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加法、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加法、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陈**、王*、李*、林*、陈**、翁*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帐单、帐本,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金*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向被告人周加法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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