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安财产**林中心支公司与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林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林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应偿还保险赔偿款人民币31580元,并承担受理费363元,执行费3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梁**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容民初字第200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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