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河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文**狱于2015年5月提出对罪犯王**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服刑期间,服从管教,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积极参加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教育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改造考核中获表扬二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