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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永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景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0日9时许,被告人丁**使用12本伪造的护照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老挝领事馆办理签证。经老挝领事馆初步查验发现护照可疑,遂向景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举报。当日14时3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景洪市老挝领事馆外将前来准备领取签证的被告人丁**抓获。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对被告人丁**所持有的16本护照进行核实,除丁**本人的护照真实有效外,其余15本护照为伪造、伪制证照。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丁**犯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宣判后,上诉人丁**以其不是假护照的提供者,且在为他人办理护照签证时不知道护照是假的,原判量刑过重,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请求从轻判处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丁**的犯罪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经一审开庭审理质证、认证并详细列举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扣押物品清单,证件查询情况说明、证件签发信息、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情况说明,查找当事人核实案件信息及案件侦办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被告人丁**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阿*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且情节严重。

关于上诉人提出丁永城以其不是假护照的提供者,且在为他人办理护照签证时不知道护照是假的,原判量刑过重,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原判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的认罪态度,对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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