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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2014)2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3日,被告人王在本市海淀区清河清润家园4号楼404室家中,利用其电脑通过“欢乐夫妻”网站传播3张淫秽图片(已鉴定),点击量共计22124次。

2014年1月9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淫秽图片,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办案说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图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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