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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高*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高*、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高*、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程*在玉田县新视野网吧内使用腾讯QQ(账号2314)创建QQ群“玉田男女深夜同城”(账号2494),将群地址设在河北省唐山市凤凰购物,并设被告人高*、邢*二人为群内管理员。该群内有成员400余人,群文件中有淫秽视频74部。被告人高*、邢*二人明知该群内存有淫秽物品,仍协助被告人程*对该群进行管理。经鉴定,该74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人程*、高*、邢*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高*、邢*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的影片和音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被告人程*在玉田县新视野网吧内使用腾讯QQ(账号2314)创建QQ群“玉田男女深夜同城”(账号2494),将群地址设在河北省唐山市凤凰购物,并设被告人高*、邢*二人为群内管理员。该群内有成员400余人,群文件中有淫秽视频74部。被告人高*、邢*二人明知该群内存有淫秽物品,仍协助被告人程*对该群进行管理。经鉴定,该74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邢*于2014年8月18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高*、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程*、高*、邢*的供述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书;抓获说明;书证;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高*、邢*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高*、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程*、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程*、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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