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邯复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初,张*在其居住的邯郸市复兴区联防西路勇峰小区7排1号房屋内,利用手机建立了号码为157699586名称为“一夜性高潮”的QQ群,为提高QQ群人气,寻求刺激,其本人及群成员向该QQ群内上传了大量淫秽电子信息。经远程勘察,该QQ群成员为490人。经鉴定,该QQ群内有淫秽视频47部。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网监大队民警出具抓获张*的证明,该队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笔录、提取固定的该QQ群上传的淫秽视频、电子数据证据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用手机建立QQ群,其本人及群成员在该QQ群内上传大量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张*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张*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并经过社会调查,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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