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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北检刑诉字(2013)第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在河**学一校区宿舍内上淫秽色情网站时注册账号并用该注册账号发布淫秽色情信息主题首帖238个。经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网安大队进行远程勘验,提取了47部不健康视频,经鉴定,上述47部不健康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47部,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方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四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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