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种*、赵*等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种某、赵*、曹**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种某、赵*、曹*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被告人种*为方便朋友间观看淫秽视频,使用手机通过互联网在微信上建立一个群名196916964@chatroom(昵称u0026ldquo;文东会u0026rdquo;)的微信群,后被告人种*、赵*、曹*等人多次在该群内发布性器官图片9张、重点描述性行为的小视频296部,其中种*发布该类视频31部,曹*发布76部,赵*发布12部。截至案发时,该微信群内成员达388人。经鉴定,上述发布的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14年10月,被告人赵*为方便朋友间观看淫秽视频,使用手机通过互联网在微信上建立一个群名2721096@chatroom(昵称u0026ldquo;红包特战旅u0026rdquo;)的微信群,与群内成员多次在该微信群内发布重点描述性行为的小视频66部,其中赵*发布该类视频55部。截至案发时,该微信群内成员达78人。经鉴定,上述发布的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种阳、呼**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种某、赵*、曹*利用互联网多次向他人传播淫秽音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到案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种*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赵**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三、被告人曹**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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