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范*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范*、刘*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范*、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赵*为给大家提供一个唱歌平台,建立了名为“黄骅K歌联盟”的QQ群(群号:134254807)。2014年5月份被告人赵*将该群改名为“黄**”,开始引导大家在群内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及一些淫秽信息,群成员多达480余人。赵*作为QQ群的创建者兼管理员不但不予以制止,并且还在群中鼓励大家传播,自己也传播淫秽图片;被告人范*作为QQ群的管理者,不但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且自己也传播淫秽图片;被告人刘*在该群中作为主要传播者,在群中上传淫秽视频,大量传播淫秽图片。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赵*、范*、刘*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手机、电脑、视听资料、电脑视频、图片截图、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在互联网上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的QQ群“黄骅秀群”,成员达到480余人;被告人范*作为该群的管理员对传播行为未尽到管理义务,且自己也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图片;被告人刘*在该群内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系主要传播者。三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范*、刘*在共同犯罪中系共犯。被告人刘*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赵**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范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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