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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姜*在海勃湾区用手机建立了一个名叫u0026ldquo;此群只限乌海人u0026rdquo;的微信群,群成员达260多人,后多次将淫秽视频转发到u0026ldquo;此群只限乌海人u0026rdquo;微信群。经乌海市公安局治安分局鉴定,姜*所转发的视频中有216部为淫秽视频。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控方当庭出示的被告人姜*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公安机关扣押物证白色苹果手机1部;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姜*的供述;乌海市公安局治安分局关于视频的鉴定意见及对姜*所使用手机内微信里转发视频的截屏刻录光盘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控方指控被告人姜*犯罪事实清楚,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姜*通过互联网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姜*传播淫秽物品,群成员达260人,情节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对其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姜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

二、乌海市公安局治安分局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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