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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自己微信号为u0026ldquo;1577477*u0026rdquo;,微信昵称为u0026ldquo;懿切瀡缘1577477*u0026rdquo;的微信用户,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向u0026ldquo;两朵玫瑰花中间有个爱心桃u0026rdquo;、u0026ldquo;小野草u0026rdquo;、u0026ldquo;XXOOu0026rdquo;、u0026ldquo;明珠AAAAA专属2u0026rdquo;等五个微信群,上传共计47段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且上述淫秽视频均为淫秽电子信息。

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自己微信号为u0026ldquo;1577477*u0026rdquo;,微信昵称为u0026ldquo;懿切瀡缘1577477*u0026rdquo;的微信用户,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分别向u0026ldquo;两朵玫瑰花中间有个爱心桃u0026rdquo;的微信群发送7段淫秽视频,u0026ldquo;小野草u0026rdquo;的微信群发送9段淫秽视频,u0026ldquo;XXOOu0026rdquo;的微信群发送7段淫秽视频,u0026ldquo;明珠AAAAA专属2u0026rdquo;的微信群发送16段淫秽视频,u0026ldquo;X逼u0026rdquo;的微信群发送8段淫秽视频,上传淫秽视频数量达47段。

另查明,2013年1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2013)东法刑二初字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2015)东法刑二初字1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单处罚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5年6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的用于发送淫秽视频的涉案型号为三星W2014翻盖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扣押。

2、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网*支队出具的鄂公(网*)勘(2015)020号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网*支队依法将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的金色三星W2014手机进行连接取证数据收集和恢复,并将收集和恢复的数据导出至证据光盘中。

3、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具的鄂公治认字(2015)04号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及证据光盘,证实治安支队将网安支队从被告人张某某手机中导出的证据光盘进行审查,其中在五个微信群内发送的47段视频文件存在淫亵性的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性心理感受或传授性技巧等情节的淫秽视频为淫秽物品。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左右,其利用自己的三星W2014手机中微信号为u0026ldquo;1577477*u0026rdquo;,微信昵称为u0026ldquo;懿切瀡缘1577477*u0026rdquo;的微信用户,分别向u0026ldquo;两朵玫瑰花中间有个爱心桃u0026rdquo;的微信群发送7段淫秽视频,u0026ldquo;小野草u0026rdquo;的微信群发送9段淫秽视频,u0026ldquo;XXOOu0026rdquo;的微信群发送7段淫秽视频,u0026ldquo;明珠AAAAA专属2u0026rdquo;的微信群发送16段淫秽视频,u0026ldquo;X逼u0026rdquo;的微信群发送8段淫秽视频。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成年人,具备负刑事责任能力。

6、侦破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利用手机在多个微信群内转发淫秽视频达47段,后在东胜**车站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7、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供述的取证合法。

8、刑事判决书两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在2013年1月6日和2015年5月1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本院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与单处罚金4000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在微信群内传播大量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的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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