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谷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苏右检公诉刑诉(2015)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被告人谷*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谷*甲陆续用其手机(魅蓝NOTE牌)号13847926092登录QQ号为947832721(QQ昵称:黑骏马,群内昵称:嗨,你来了!)及QQ号为3145053458(QQ昵称:狼牙,群内昵称:狼牙)两个账号向其用QQ号为947832721创建的手机QQ群(QQ群号:145258503,群名称:激情男女向前冲,群内成员:74人)内上传四十九部淫秽视频文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书证:

1、苏尼特右旗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互联网远程截图12份。证明:被告人谷*甲以昵称为u0026ldquo;狼牙u0026rdquo;及u0026ldquo;嗨,你来了u0026rdquo;向自己在互联网上创建的u0026ldquo;激情男女向前冲u0026rdquo;QQ群上传《淑女喝醉》等计51部视频截图,并被群内成员多次下载。

2、苏尼特右旗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被告人谷*甲手机上创建的u0026ldquo;激情男女向前冲u0026rdquo;QQ群截图106份。证明:被告人谷*甲以昵称为u0026ldquo;狼牙u0026rdquo;及u0026ldquo;黑骏马u0026rdquo;向自己在手机上创建的u0026ldquo;激情男女向前冲u0026rdquo;成员为74人的QQ群上传《淑女喝醉》等计51部相同的视频截图。

视听资料,证明:苏尼特右旗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从被告人谷*甲手机上载取的51部视频文件。

苏尼特右旗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证明:从被告人谷*甲手机上截取的51部视频文件,其中《淑女喝醉》等49部有效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冰火厨房》及《20120602027》为非淫秽物品。

物证:

被告人谷*甲所持有的白色兰护套魅蓝NOTE牌手机一部及segotep鑫谷电脑一台。证明:经依法搜查所扣物品为被告人谷*甲上传淫秽物品的作案工具。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提取笔录。

证人谷*丙证言。证明:证人谷*丙证明给其弟弟被告人谷*甲以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上网宽带,并购买了一部路由器。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谷*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及罪名均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甲以非牟利为目的,多次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数量达49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甲到案后,能够主动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应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谷*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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