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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播淫秽物品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5)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张*利用微信号为u0026ldquo;zhanglin446239u0026rdquo;、微信昵称为u0026ldquo;后生微广u0026rdquo;的微信用户,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创建了一个名为u0026ldquo;广交天下友u0026rdquo;(后改名为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且有百余名群成员的微信群,并在该群聊天中上传了38段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鉴定,被告人张*所发视频为淫秽视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张*利用微信号为u0026ldquo;zhanglin446239u0026rdquo;、微信昵称为u0026ldquo;后生微广u0026rdquo;的微信用户,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创建了一个名为u0026ldquo;广交天下友u0026rdquo;(后改名为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且有百余名群成员的微信群,并在该群聊天中上传了38段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鉴定,被告人张*所发视频为淫秽视频。

另查明,被告人在案发时已经退出该微信群,其在该微信群时,群成员已经发展至144人。

再查明,被告人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对从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提取的所有群成员发送到该群视频及图片进行审查认定,提取的全部219段视频中有191段视频属于淫秽物品,87张图片中有17张图片属于淫秽物品。

还查明,被告人张*使用其所有的一部串号为359079050392365的三星牌手机建立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并使用该手机向该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一部串号为359079050392365的三星牌手机,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系使用该手机建立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并使用该手机向该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

2、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系成年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体要件。

(2)侦破报告,证实东**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一个名称为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且有百余名群成员的微信群,该群聊天记录中上传了大量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其中微信号为u0026ldquo;zhanglin446239u0026rdquo;、微信昵称为u0026ldquo;后生微广u0026rdquo;的微信用户,在该微信群上传了38段淫秽视频供群成员观看,经落地查询,发现被告人张*有重大作案嫌疑。2015年7月14日,经民警口头传唤,张*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主动供述其系该微信群建立者,以及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其在该群上传了38部淫秽视频的犯罪事实。

(3)被告人张*的微信资料照片,证实经被告人张*确认,微信昵称为u0026ldquo;后生微广u0026rdquo;,微信号为u0026ldquo;zhanglin446239u0026rdquo;系其使用的微信。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名称为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成员贺*、庞某某因为向该群上传淫秽视频被行政拘留15日,群成员陈某某因为向该群上传淫秽视频被罚款200元。

(5)情况说明,证实通过对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的数据进行调取,2015年3月30日该群的群成员为144名。

3、证人证言:

(1)证人贺*的证言,证实贺*系微信用户,其微信号为hepeng18047717171,微信昵称为u0026ldquo;贺*u0026rdquo;;2015年3月份,贺*被一名微信好友邀请加入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加入时该群群成员为60多人,后来发展至100多人,该微信群群成员大量上传淫秽视频及图片供其他成员观看,贺*也向该群上传了33段淫秽视频供其他群成员观看。

(2)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庞某某系微信用户,其微信号为pangxuelin168,微信昵称为u0026ldquo;庞**u0026rdquo;;2015年3月16日加入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加入时该群群成员为100多人,该微信群群成员经常上传淫秽视频及图片供其他成员观看,庞某某也向该群上传了5段淫秽视频供其他群成员观看。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陈某某系微信用户,其微信号为470730924,微信昵称为u0026ldquo;華*u0026rdquo;;2015年3月份,贺*被一名微信好友邀请加入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加入时该群群成员为100多人,该微信群群成员大量上传淫秽视频及图片供其他成员观看,陈某某也向该群上传了1段淫秽视频供其他群成员观看。同时证实该微信群的建立者是被告人张*。

3、被告人张*的供述及讯问同步视频,证实2015年3月,被告人张*利用微信号为u0026ldquo;zhanglin446239u0026rdquo;、微信昵称为u0026ldquo;后生微广u0026rdquo;的微信用户,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创建了一个名为u0026ldquo;广交天下友u0026rdquo;,后改名为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该群建立后,群成员发展至200人左右,并在该群聊天中上传了38段淫秽视频供群内成员观看。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鉴定,被告人张*所发视频为淫秽视频。2015年4月份,被告人在案发时已经退出该微信群。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网*支队从送检的标有u0026ldquo;张**u0026rdquo;的黑色三星手机中提取了微信群聊天记录4377条,将取证结果制作手机取证报告并保存到鄂公(网*)勘(2015)014号证据光盘。

5、电子数据:

(1)鄂公(网*)勘(2015)014号证据光盘,证实从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群成员张**的手机中提取该群聊天记录,群成员传的淫秽视频、图片,同时证实了该在2015年3月20日,群成员达到144人,其中包括被告人张*。

(2)编号为B27的证据光盘,证实从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中提取了被告人张*上传的38段视频。

(3)编号为A32的证据光盘,证实从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中提取了该群群成员上传到该群的219段视频及87张图片。

6、鉴定意见:

(1)东**安分局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鄂东公治认字(2015)5号,证实被告人张*上传到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中的38段视频属淫秽物品。

(2)东**安分局淫秽物品审查认定书鄂东公治认字(2015)16号,证实u0026ldquo;种子公司u0026rdquo;微信群群成员上传到该群的219段视频属淫秽物品,上传到该群的87张图片中有17张图片属淫秽物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犯罪,判处管制十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串号为359079050392365的三星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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