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都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都某某在其居住的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盛滨花园家中,使用笔记本电脑登陆互联网,并使用用户名“du116110”登陆淫秽色情网站,在该网站上发布自己利用手机拍摄的自己和女网友淫秽视频5个。经鉴定,上述都某某上传的5个视频文件中2个为淫秽物品,点击量共计29638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都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都某某对被指控犯罪事实不否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都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盛滨花园”小区的家中,使用“acer”笔记本电脑,以用户名“du116110”的身份在互联网上登陆一色情网站,在该网站上发布使用其“小米”手机拍摄的自己和女网友的色情视频文件5个。经鉴定,所发布5个视频文件中2个为淫秽物品,截止2014年9月12日,点击量共计为29638次。案发后,上述笔记本电脑及手机已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都某某的供述笔录存案为凭,亦有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淫秽物品鉴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侦查试验笔录、公安机关证明材料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都某某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都某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实际被点击量达2.9万余次,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都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都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acer”笔记本电脑一台、“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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