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xx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张xx在黄色网站上注册为会员,并在该网站上大量发布、传播淫秽影像和淫秽小说。截至2015年2月,张xx已成为该网站论坛小说版版主,并继续每天发布七、八篇贴子,至案发时已在该网站公开发布了近百部淫秽电影资料。经鉴定:被告人张xx上传的影像资料均属于淫秽影像资料,总点击率近10万次,不足25万次,并可以通过迅雷软件将BT种子对应的影像资料进行下载,均可下载得到视频影像资料。

被告人张xx于2015年4月22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张xx供认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无辩解,对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其是张xx的同事,张xx在公司里是经理的司机同时还给公司做电脑维护,张xx的电脑通过公司的宽带上网,但是张xx上网做什么其不知道。

(二)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鉴定意见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齐**(2015)00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影像资料均为淫秽影像资料。

(四)其他证据

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xx系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影像资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xx传播淫秽物品,依法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