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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某某、陈某某、王**、王**、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检公诉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陈某某、王**、王**、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陈某某、王**、张某某、王**及其辩护人王**、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使用昵称为“俗人爱情爱美女”的QQ号,利用互联网创建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QQ群“视频可劲骚”,并担任该群群主,该群成员400余人。被告人于某某先后将被告人王**(网络昵称为“抱紧我”)、被告人王**(网络昵称为“虚假的笑掩饰内心的伤”)、被告人陈某某(网络昵称“天亮了我就走”)、被告人张某某(网络昵称“写下爱你的一生”)设置为群管理员共同管理该QQ群。被告人于某某及该群其他成员在该群日常聊天中传播大量淫秽图片。朝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14日对该QQ群的电子数据进行远程勘验检查。在“视频可劲骚”QQ群聊天中提取出118张图片,经朝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其中108张图片均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陈某某(网络昵称为“天亮了我就走”同时在“朝阳万紫千红娱乐会所”QQ群中担任管理员。该群由网络昵称为“老爷子”的群主邢某某(另案处理)创建,该群成员200余人。群主邢某某及该群其他成员在该群日常聊天中传播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朝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9月11日对该QQ群的电子数据远程勘验检查。在“朝阳万紫千红娱乐会所”QQ群聊天中提取出的11个视频、44张图片,经朝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其中11个视频、30张图片均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人郭某某、鞠某某、王**、康某某、邢某某等人证言,朝阳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互联网上创建并同被告人陈某某、王**、王**、张某某共同管理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QQ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罪系被告人陈某某在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五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5年5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三、被告人王*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四、被告人王*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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