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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依检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依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冬至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张用手机在互联网上传播48张淫秽动画文件,2015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张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动画文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张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无辩解,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量刑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被告人张用自己的号码为的oppo牌手机使用QQ号上网,网名为u0026amp;amp;ldquo;u0026amp;amp;rdquo;,其先后在互联网u0026amp;amp;ldquo;激情夜u0026amp;amp;rdquo;等聊天群中以u0026amp;amp;ldquo;u0026amp;amp;rdquo;的虚拟身份传播淫秽动画文件,供群内成员观看。依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将张传播的淫秽动画文件进行截频保存,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验,张利用手机QQ共上传动画图片(视频文件)56个,静态图片60个,56个动画视频文件中有48个属于淫秽物品(其中2015年4月16日5个、4月20日3个、4月21日4个、4月22日7个、5月2日5个、5月3日7个、5月5日4个、5月11日3个、5月12日2个、5月14日8个)。2015年6月1日,被告人张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涉案步步高牌vivo手机一部(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利用手机传播淫秽动画等视频文件。

(二)书证

1.依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纪实、说明,证实张手机上传的48个淫秽动画文件属于淫秽物品,且已经在互联网上传播。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其于2015年4月至5月期间利用手机在QQ群中上传淫秽动画视频文件。

(四)鉴定意见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经审查,张利用手机QQ共上传动画图片56个,静态图片60个,其中有48个动画视频文件属于淫秽物品。

(五)视听资料

刻录有48个淫秽动画视频文件的光盘,证实被告人张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

(六)其他证据

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劣迹,系抓获到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用手机在互联网QQ群上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动画等视频文件48个,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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