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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姬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川检公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姬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被告人刘、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姬通过QQ邮箱给被告人刘发送了一封名称为se的电子邮件,该邮件包含QVOD视频连接信息,每一条信息为一个视频在线观看、下载地址。2013年8月27日、8月29日,刘*相同的方式将该电子邮件发送给宗、唐。经佳木斯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该邮件视频链接地址中,有233条系淫秽视频。

经查,被告人刘于2013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姬于2014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宗的证言、佳木斯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邮箱截图、视频光盘、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姬利用电子邮件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刘、姬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姬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佳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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