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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底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韩*在其岳父家中,利用其岳父的笔记本电脑,通过互联网注册用户名“junwen9”登陆“色天使论坛”发布淫秽文件共计651篇。

2013年1月7日,被告人韩*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戚时进、戚**的证言,上海辰**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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