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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梁*为在“拯救天使”网站上提升会员等级,使用用户名“exe.exe”在该网站上发布102个带有色情视频种子的链接供人下载。经鉴定,上述视频中的100个视频文件属淫秽文件。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清单》;上海**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可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梁**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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