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1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始,被告人方*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聊天工具先后建立XXXXXXXXX(群名称为“漂泊一族、男女交友”)、XXXXXXXXX(群名称为“醉看人间”)的QQ群,用手机向QQ群内上传淫秽文件并放任群成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上传淫秽文件供成员下载,共计上传50个淫秽文件(其中淫秽视频文件49个)下载8000余次。被告人方*于2015年6月16日被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光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上海**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涉案QQ群截图、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未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方*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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