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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至3月2日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水丰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通过互联网以其注册的用户名“xjdsln”登陆“色界”网站,在该网站的“成人文学转载区”等版块发送内容涉及淫秽信息的文件共计65篇,实际被点击数达16万余次。

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资料、淫秽文件列表,“色界”网站网页截图,上海**版局《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徐某某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互联网传播淫秽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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