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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4)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曲*、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黄*通过建立并管理“凤蝶中文网”淫秽网站(www.fengdie.org),向网站内提供淫秽视频、图片及电子文本供网友下载或浏览。经鉴定,“凤蝶中文网”内共有淫秽视频492部、淫秽图片3054幅、淫秽电子文本591篇。

2014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黄*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乡南营村赵庄xx号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证人张*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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