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5)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韩某用QQ账号1328加入QQ群“115百度快盘360(新)”,后向该群共享文件栏内上传发布了淫秽视频及种子文件共计59部,供他人下载观看。经鉴定,其中58部视频为淫秽物品。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韩*在安徽省合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公安机关出具和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远程勘验笔录、远程勘验检查截图记录表等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等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调取的网吧上机业务记录、旅客住宿登记记录,被告人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韩*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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