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5)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至2014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何*在某某大学宿舍及本市某某镇某某村家中,通过电脑在“夜色王朝”(域名www.33yese.com)网站上注册了“yeswch”会员账号,为提升会员等级,在该网站“欧美色图”、“亚洲色图”、“cif动态图”等版块发布带有图片文件的主题帖子47个供他人浏览。经宜兴市公安局网站安全大队远程勘验,下载并保存帖子内jpg和gif格式的图片文件共计817件。经鉴定,上述图片文件中619件属于淫秽图片文件。

归案后,被告人何*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摄影图片,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材料,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文件,数量达619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所犯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何*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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