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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以来,被告人周*在本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XX号其家中用台式电脑多次使用“tyXX50”账号登录“某某”淫秽网站,并以该账号传播淫秽视频文件90个,经鉴定均为淫秽物品。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周*自动投案,归案后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网站后台截图、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光盘、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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