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4)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曲*、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查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徐*在“你懂的”淫秽网站(http://bbs.sjbf.info/),为获得积分升级,以便浏览和下载更多淫秽视频,以网站管理员“烛光”身份对网站进行管理,包括审核发帖内容,删除与淫秽色情内容无关的广告帖等。经鉴定,“你懂的”网站内共有淫秽视频284部。

同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徐*在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仙鹤湾公寓11号楼201室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祝*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徐*不宜适用缓刑,故本院对被告人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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