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某某”色情网站开设的用户账号“xxxx”,在该网站亚洲有码及亚洲无码二个版块内共发布59部色情淫秽电影视频链接供他人点击下载观看。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2月18日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上海**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及《淫秽文件目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被告人李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