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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申*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申*先后通过互联网购买网络服务器和www.loveusex.com网络域名,开设名为“爱你网”的色情网站,设定“爱你网”自动从“草榴网”上采集色情图片和视频种子文件。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通过远程勘验,在“爱你网”上提取到496个文件夹。经鉴定,上述496个文件夹中的374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2015年1月7日,民警在被告人申*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申*的户籍资料、案发到案经过、爱你网网站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万*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以及被告人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申*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害,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申*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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