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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及其辩护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人荣*在明知“性吧”网站(域名为“www.sex8.cc等”)为淫秽色情网站的情况下,仍先后在该网站动漫版块担任版主、高级版主,负责对该区域内的帖子进行管理和维护。经鉴定,在被告人荣*任职期间所管理维护的区域中有3835张图片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网站内容截图,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徐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内容截图,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淫秽物品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被告人荣*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作为网站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发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荣*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荣*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有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荣*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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